《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8〕11号)

发布者:建设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25浏览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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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1年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了规定,我厅配套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去年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其中对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共28条,本次修订14条,除文字性修改外,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节能评估的内容。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应增加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建材应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绿色建筑预评价等绿色评估内容,将直接节能技术扩展为包括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四方面的间接节能技术,将节能评估扩展为绿色节能评估。

(二)关于节能审查的程序。《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节能审查的程序为建设单位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方式实施。从近年来实施情况看,建设单位大多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节能审查。为此,《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节能审查程序做了变通性的规定,“建设单位也可以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先行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附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据此,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增加第二款,表述与前述条例规定完全一致。

(三)关于基准建筑规模的调整。《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标准煤)实行分类管理。为提高可操作性,《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将标准煤换算为建筑规模,并对不同类型建筑的基准建筑规模进行了明确。去年《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条例根据我省近年来的实际做法,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将节能评估分类方式从综合能耗调整为建筑面积。据此,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基准建筑规模作出调整: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表述与条例完全一致。

(四)关于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据此,本次修订将第六条第一款“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关于竣工能效测评制度。《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又对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做了进一步明确:“对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原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还应当对该民用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用能系统效率等指标是否落实节能评估文件要求进行测评,并出具真实、完整的测评报告。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和结果”。据此,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做相应修改,表述与前述条例规定完全一致。

(六)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民用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据此,在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本办法适用的民用建筑范围做相应修改,表述与前述条例规定完全一致。